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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臟病的人可以進看守所嗎?

患有心臟病的人將被拘留,因為他們不再處於不拘留的條件下。在疾病治療期間推遲拘留,然後在疾病康復後拘留。如果患有心臟病,在沒有發病的情況下,會按規定拘留,但會給予壹定的照顧。

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看守所應當建立醫療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和治療工作。看守所應當及時救治患病的在押人員。被羈押人需要出看守所治療的,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交由人民警察管理;患有傳染病的在押人員需要隔離治療的,看守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在押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並通知在押人員的親屬。

第十九條看守所發現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羈押的決定: (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嚴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不得收押患有下列兩種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壹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除此之外,其惡性極強,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

。近年來,由於監獄在押人員死亡事件頻發,上級問責力度加大,導致看守所不願意接收甚至拒絕接收壹些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不願意接收的疾病有以下幾種:第壹種是高血壓、心臟病等心腦血管病人;

第二類是故意吞食刀片、針、釘等異物以逃避被拘留者;第三類是正在接受治療的肢體損傷,等等。看守所為了降低事故風險和工作量,擅自擴大了不予收押的範圍,造成了以下問題:壹是壹些應當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收押,影響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二是部分累犯、慣犯認為自己有病,看守所、監獄拒絕收押,於是有恃無恐地繼續犯罪,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實踐中,由於在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疾病的診斷過程中缺乏監管,容易弄虛作假。對此,筆者認為,應對看守所因犯罪嫌疑人患病而不予接收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以減少實際操作中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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