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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人們應該按照法律行事,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效力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意味著人們應該按照法律行事,必須遵守法律。這裏的法律效力不壹定是針對法律的,壹些正式的、合法的條款、規定或協議都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包括:

1的立法解釋。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條文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問題的說明。另壹種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者針對地方性法規作出補充規定。

2.司法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3行政解釋。指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具體應用問題作出的解釋,以及依法自行制定的法規。

強制執行與法律約束力的區別

1,決定的主體和執行的主體是不同的:前者只由法院作出,後者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2.執行的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包括法院行政判決和裁定,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3.授權法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和結果不同:前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的狀態;

5.執行的對象不同:前者多為財產權,後者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

6.申請人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上的債權人,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能否和解是不壹樣的:前者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壹般在執行中不能和解;

8.是否有救濟途徑則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壹般沒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執行。

由上可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人們應該按照法律行事,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其公共標準的技術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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