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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法

科學技術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科技進步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將科研成果應用於科研開發和工程項目;組織新技術的生產;改進組織生產、勞動和管理的技術手段、形式和方法;擴大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範圍,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技術改造。它是科學、技術、生產和消費領域不斷發展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體系。

科學技術評價體系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類。

第十七條從事下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二)為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物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

(四)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壹)建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方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員;

(四)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

(五)依法建立博士後工作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場地或設施,普及科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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