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法官錯判責任的規則如下:
1.法官決定案件是否成立,要通過法律文書來確定,比如發回重審、上級法院受理後改判等。
2.法官作出錯誤判決,造成壹定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而不是由法官承擔。案件造成的損失,由新判決後的責任人承擔;
3.錯判的法官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瀆職責任,不是案件直接損失責任;
4.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被追訴,明知自己有罪,故意掩蓋自己不被追訴的行為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法官享有以下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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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99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徇私枉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