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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銀行卡怎麽辦?

法律分析:(1)原告在起訴前或訴訟期間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凍結被告銀行存款。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將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2)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將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凍結其銀行存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先履行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再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所以,如果妳凍結的卡裏還有10%的存款,法院原則上不能凍結妳的其他銀行卡。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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