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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規定

新的《民法》對農村房屋的銷售規定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私人個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購買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賴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以購買者必須是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賣方主體資格合格。賣方必須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他的全部財產。對於* * *和* *部分人來說,如果其中壹方單方處分房屋,並不能使房屋買賣生效。購房者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已經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申請宅基地。如果買受人不符合上述條件,就會以買賣的形式占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護的。《農村房屋買賣法》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轉讓。

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時,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詳情如下: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

2、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法律法規不禁止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也不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因此,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關於有效合同的其他要求,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對於這種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違反了國家政策。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買賣需要具備的條件是:買賣雙方為同村村民,買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所售房屋必須合法建造並符合當地標準,買賣行為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266條

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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