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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的意義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刑事處罰與免除刑事處罰的關系是包容、充分與部分、壹般與例外。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壹般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但有些犯罪行為卻因為壹定的法律情節而免於刑事處罰。應受刑罰處罰是指犯罪行為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壹個行為只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法律後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當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時,犯罪才能成立。Nn免於刑事處罰是指因某種原因實施犯罪,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但由於自首或者其他法定情形而不受刑事處罰。Nn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的錯誤追究,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nn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這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當然,不構成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Nn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我國《刑法》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後;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等壹下。追訴時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究刑事責任。Nn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根據憲法,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大赦。罪犯壹旦被赦免,就不能再被追究。Nn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我國《刑法》規定四類案件應當告知後才處理: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濫用案件和第270條規定的貪汙案件。對這些犯罪的調查是基於受害者的講述。如果沒有法人告訴他們,或者後來告訴了,就不追究刑事責任。Nn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的是自己有罪自己負責,反對牽連他人的原則。此外,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意義,不予追究。Nn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根據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有效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n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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