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罪犯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嚴格區分罪犯個人財產與其家庭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認定為罪犯個人所有的財產才可以沒收。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壹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財產刑,但不同於罰金,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是沒收犯罪分子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