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車輛上放置普通水果刀並不違法。普通水果刀不是管制刀具,只有非法攜帶和使用管制刀具才會構成違法犯罪。管制刀具是根據相關法律認定並受到相關限制的刀具,包括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管制刀具是根據相關法律認定並受到相關限制的刀具,包括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匕首,除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外,都是警用裝備。管制刀具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主管單位頒發的證件,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出售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刀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