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規定: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五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兩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因不屬於檢察官本人的原因超過追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入追訴期限。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當然,如果行政訴訟時效難以確定,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