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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有哪些情況不需要備案?

法律分析:不能立案的情形

1,普通工商企業

如果有限合夥不是為了投資,而是為了產業運營,顯然這種有限合夥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定義,沒有必要備案私募基金。

2.持股平臺

如果投資者通過有限合夥投資股權,以實現間接持股,筆者認為不屬於私募基金。但是這種情況有時很難定義。

對於想在新三板掛牌的股東間有限合夥的企業,當這個有限合夥是員工股權激勵平臺或者高管持股平臺時,按照目前的口徑,不需要私募備案。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新三板定增中,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規定,不允許純持股平臺參與新三板定增。如果想參與,可以通過認購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等方式參與新三板定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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