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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

第46條(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市房產管理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7條(通過暴力或威脅遷移的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非法阻礙依法征收的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賠償費用違法行為的責任)

對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五十條(評估機構的責任)

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嚴重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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