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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訪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

如果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花招等而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第四十九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打人是故意傷害罪嗎?

打架鬥毆造成他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故意損害他人健康。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2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致人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刑法中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處罰的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不是以本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行為人通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等方式尋釁滋事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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