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的有效條件如下:
1.約定雙方必須是想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約定雙方必須是想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或婚姻期間的財產達成壹致;
4.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5.約定內容僅限於夫妻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德;
6.協議應當載明具體的物業內容、物業位置和權屬。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只要協議是書面形式,不違反法律,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協議就可以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合法,夫妻財產約定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協商簽訂,也可以經過公證。
如何理解婚後的財產?
雙方的婚內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內財產並不意味著夫妻擁有相同的財產。夫妻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收益。
綜上所述,婚後財產約定是有效的,但還是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63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