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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規定如下:驗收合格的,頒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對於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期驗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分期發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書;對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將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後,建設項目主體(或相應的部分主體)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根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調查結果以及現場檢查,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評估的活動。第四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範圍包括: (壹)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種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汙染和保護環境而建設或者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以及各種生態保護設施;(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以及其他按照有關項目設計文件應當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範,指導和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對其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第六條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營。需要試生產的,配套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並將其審批決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壹裝載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方可進行試運行。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試生產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組織或者委托下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試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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