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和侵占罪的主體有很大的區別。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以個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領導人。
第壹,受賄罪的主體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第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以個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單位領導以個人名義犯罪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犯罪主體的區別
受賄罪和侵占罪的主體有很大的區別。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當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時,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以個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領導,其行為在構成挪用公款罪時不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總而言之:
受賄罪和侵占罪的主體有很大的區別。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當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時,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以個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單位領導,其行為在構成挪用公款罪時不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在認定和處理這兩類犯罪時,需要準確區分犯罪主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以貪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