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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風險代理的規定與國外有何不同?

我國風險代理的收費範圍和標準與國外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機構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所謂風險代理費,即勝訴費,是指委托人與法律機構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在案件勝訴或約定的法律事務達成特定結果後,委托人向法律機構支付律師服務費,是委托人與法律機構約定的壹種律師服務費。風險代理費僅指案件勝訴或約定的法律事務達成特定結果後支付的律師服務費,而律師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需要支付的法院、行政機關、鑒定機構等單位的訴訟費、保全費、案卷檢索費、鑒定費等仍需委托人按時支付。風險代理收費方式的實施,可以有效降低客戶的訴訟成本,分擔客戶的訴訟風險,實現與客戶的共贏。

壹、風險代理費的範圍: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法制機構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二、風險代理費的標準:

1.風險代理費的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風險代理費,法律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金額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2.風險代理費具體標準:(1)風險代理費部分:您先支付50%的律師服務費(包括交通、住宿、通訊、打字復印費、餐費等基本辦案費用),在勝訴或達成約定的具體結果後再支付剩余50%的律師服務費。如果敗訴或者未能達成約定的具體結果,可以免除剩余50%的律師服務費。部分風險代理費高於壹般代理費,壹般在10%-20%之間,根據案件的類型、復雜程度、案件情況而定。(2)全險代理費:您只需要預先支付壹定數額的律師手續費,壹般為5-2萬元,不需要支付律師服務費。案件勝訴或達成約定的具體結果後,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金額或撤訴比例支付律師服務費。具體比例可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協商確定,不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壹般為65,438+05%-30%。如果不想預先支付壹定數額的律師手續費,那麽全險代理費的標準應在上述標準之上收取,最高可為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金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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