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成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設施;
(三)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