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為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務派遣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從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但派遣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認定的規定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壹年,自事故傷害認定之日起計算;
2.職工發生工傷後,應當向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在壹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證明出來後,確認為工傷的,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後,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4.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完整的病歷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信息:
1,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成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員工的員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或工傷後職業病的診斷證明;
4、兩人以上旁證;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勞動合同下職工工傷的處理方式,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為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派遣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