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視為成立:
1,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應在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後支付;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金融機構拿貸款用於放貸;
2.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取得的資金;
3.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4.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