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壹般是掛失補辦,而不是報警。詳情如下:
1.身份證丟了,可以去派出所掛失,然後補辦。身份證丟失達不到報案的程度,警方立案還是有條件的。撥打110掛失身份證不受理,110的報警服務臺不在此項服務範圍內。身份證丟失,可以選擇掛失,也可以選擇不掛失,直接補辦新身份證;
2.如果有人使用丟失的身份證辦理任何違法的事情,責任也將由使用身份證的人和辦理業務的人承擔。
補辦身份證的方式是:
1.帶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然後拿收據。到時候我會拿著收據去派出所拿。異地辦理的,需攜帶現城市居住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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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