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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引用圖片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在網絡上使用圖片牟利屬於侵權行為,轉載他人作品需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支付費用。如果對方被追究責任,應該進行經濟賠償。互聯網發展史上的壹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傳輸成為可能。那麽,環球網的頁面(網站)是否受到產權保護?對於壹個網頁來說,壹般是由文字、圖片、錄音、運動圖像等多媒體元素組成的。如果抄襲別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只要網頁內容的選取或編排是原創的,抄襲導致被抄襲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性。壹般認為,將非數字作品轉化為數字形式並不產生新的作品,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作品在互聯網上的數字使用權應運而生。網上上傳侵權指的是侵犯數字權利。因此,如果現實世界中的作品,包括文字、電影和音樂,被數字化並上傳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原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如果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包括默示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並“上傳”到互聯網,將構成侵權。我國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應於網上上傳、出版、發行、傳播以非電子方式在互聯網上創作的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容易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是受版權保護的,出版社和圖書音像公司如果未經授權出版作品,就會侵犯其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將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提供給他人,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學校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途徑獲得的;(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督和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四)測試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五)加密研究或計算機軟件逆向工程研究。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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