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虛開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