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標準如下:
(1)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3)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基本農田和耕地的區別?
1,概念不壹樣。耕地被用來種植莊稼,如小麥、水稻、玉米等。,並且經常使用耕地,而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產品的需求以及建設用地的預測和規劃而長期占用的耕地;
2、屬性不同,耕地包含基本農田,不是所有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3.性質不同,基本農田是重點保護的耕地類型,耕地不屬於重點保護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