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方為中國公民,另壹方為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公民,下同);壹方居住在國內,另壹方居住在國外,雙方自願要求離婚,且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財產處置沒有爭議的,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壹方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無論哪壹方提起訴訟,都應當向境內壹方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居住在國外的壹方已經向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居住在國內的壹方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我國駐外使領館將給予必要的協助。
(二)夫妻雙方均為僑居國外的華僑,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向居住地有關機構申請離婚。
如果原在中國登記結婚,由於各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關不予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原婚姻登記機關或原登記結婚的人民法院申請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當事人可辦理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他們最初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構登記結婚或在國外舉行結婚儀式,他們的離婚案件在中國將不予受理。已回國定居要求離婚的,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3)夫妻雙方均為外籍華人,或壹方為華僑,另壹方現為外籍華人,欲離婚的,應向所在國有關機構申請離婚。中國駐外使領館壹般不予受理。
(四)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受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了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應予以照顧,並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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