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繼承是相對於法定繼承而言的,是指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壹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份額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所以遺囑繼承又稱為“指定繼承”。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立遺囑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立遺囑人。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壹條繼承開始時間和死亡順序的推定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