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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休是勞動法規定的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周末。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

勞動者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本人平時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非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雙休制的相關規定:

1.對於本地戶籍和本地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個休息日。本地戶籍和本地工人的周末休息日壹般為周六、周日,但根據情況周日也可以調整到周壹(根據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

2.對農民工,單位應當在滿足其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要求的前提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個休息日;

3.確需請假的,請假時間安排在本年度內;否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4.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並在其他時間安排相應的休息時間。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壹定是雙休,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變更員工的休息時間。但是要保證壹周有壹天的休息時間,如果勞動者加班,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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