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危重病人僅僅因為沒有及時交錢就走向毀滅,這是嚴重違反醫生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喪失,應該受到嚴厲譴責。但從這個案例來看,值班醫生的行為不僅僅是道德譴責的問題,更是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問題。對於離毀、危重病人,醫院和醫生都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律義務,都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就構成了兩種民事責任的競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對病情危重的病人,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醫院作為公益單位,醫生作為特殊職業,在民事活動中受到合理的限制,是對危重病人的強制締約。醫院和醫生不應該拒絕危重病人的求助。不管醫院和醫生喜不喜歡,雙方形成合同關系。雖然對患者的支付是合同的必備要素,但支付與否本身並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事後患者有能力支付費用,醫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但不能以求助時不支付費用為由拒絕治療。另壹方面,既然法律法規規定醫院和醫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法定義務,那麽醫院和醫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對患者的侵權。當時,陳某堅決承諾支付費用,但在他帶錢來之前,醫院和醫生拒絕對他進行治療。因此,醫院和醫生違反了合同和法定義務,應向患者家屬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家屬可以選擇壹種責任主張賠償。從毀,醫院和醫生的危重病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急救病人的搶救和診斷,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如此,值班醫生還可能涉嫌為危重癥患者自甘墮落而犯罪。對於來醫院求助的危重病人,值班醫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這是醫生的崗位及其業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如果值班醫生在有救治能力的情況下故意不履行救治義務,屬於刑法上的不作為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將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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