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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從支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來看

法律主觀性:

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主要區別在於,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對方能否解除合同關系。主要區別如下:1,用途或功能不同。次給付義務的目的是實現給付的利益,使主給付義務更加完善;狹義的附隨義務是為了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固有利益的完整。從價值取向來看,從義務旨在滿足主義務,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合同利益最大化。因此,它們與支付的關聯程度是不同的。2.不確定程度不同。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並不是從壹開始就完全確定的,但它們的情況還是不同的。從屬給付義務旨在確保主給付義務,因此其內容通常可以在債務發生時確定;附隨義務基本無法確定債務發生的時間。3、合法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給付義務發生的基礎是: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附隨義務的法律淵源是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從義務的內容來看,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是增加壹物的給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完成其他行為等。,確定性高,法律或約定的可操作性強;雖然附隨義務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具有壹定的法律化趨勢,但其內容仍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因此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較小。4.不同的可訴性。附隨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應以能否獨立適用履行來判斷。能獨立申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不能獨立申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指的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起訴履行,是指附隨義務本身不能成為訴訟請求的標的,但如果違反附隨義務,構成對債權的積極侵害,債權人可以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名義起訴債務人要求賠償。5.違反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首先,違反上述兩項義務造成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賠償範圍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而由於附隨義務是為確保和協助主義務而生,所以如果主義務在違反後不能履行,就會發生履行利益的賠償。其次,抗辯權和撤銷權能否同時行使是不同的。因為從給付義務旨在保障和協助主給付義務,如果主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或者從給付義務被違反後沒有利益,可以產生抗辯權或者撤銷同時履行權。但附隨義務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固有利益,原則上應只產生損害賠償而不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和解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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