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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抗疫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間稅費優惠政策及征管服務辦法匯編。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產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稅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壹是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稅額。

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所稱防疫控制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

三、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等困難行業的企業,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判定。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不含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以及向居民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發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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