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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處理走失人員

失蹤24小時後可以報警。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失蹤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備案。如果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當事人也可以立即報警。

壹、失蹤人口派出所應記錄的內容

1.求助人的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2、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體表和牙齒的明顯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是否有精神病史、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和網絡聯系電話;

3、失蹤人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學校;失蹤人最後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4.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5、幫助人們思考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員的可能下落;

6、失蹤人員的親友、所在單位通過其他途徑和方式查找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查找的必要性;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失蹤人口報警流程如下

1.失蹤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回來,但未回來,且失去聯系超過24小時的,失蹤人的家屬或者朋友可以報案處理;

2、警方在聯合家屬和他人尋找的情況下,失蹤人員走失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立案;

3.警方立案後,可以通過官網等平臺發布對妳的搜尋,家屬可以附上線索進行獎勵。

派出所報失蹤人員需要的材料有:失蹤人員近照兩張,戶口簿壹本,失蹤人員登記表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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