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蹤人口派出所應記錄的內容
1.求助人的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2、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體表和牙齒的明顯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是否有精神病史、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和網絡聯系電話;
3、失蹤人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學校;失蹤人最後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4.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5、幫助人們思考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員的可能下落;
6、失蹤人員的親友、所在單位通過其他途徑和方式查找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查找的必要性;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失蹤人口報警流程如下
1.失蹤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回來,但未回來,且失去聯系超過24小時的,失蹤人的家屬或者朋友可以報案處理;
2、警方在聯合家屬和他人尋找的情況下,失蹤人員走失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立案;
3.警方立案後,可以通過官網等平臺發布對妳的搜尋,家屬可以附上線索進行獎勵。
派出所報失蹤人員需要的材料有:失蹤人員近照兩張,戶口簿壹本,失蹤人員登記表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