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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壟斷協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競爭性經營者達成以下壟斷協議:(1)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對方達成如下壟斷協議:(1)固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二)限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1,高價壟斷,低價壟斷

2.掠奪性定價行為

3.拒絕交易

4.限制交易行為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價格歧視)

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第三,經營者的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壹)經營者合並;

(二)壹個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壹個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妨礙地區之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

(壹)對外來商品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制定歧視性價格的;

(二)對外地商品設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國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檢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外地貨物進入或者本地貨物運出;

(五)其他妨礙地區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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