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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借貸的法律規定

私人借貸

壹、民間借貸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融資的行為。”

第二,禁止高息放貸。

近年來,隨著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金融創新和民間金融活動十分活躍。但由於國內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全等多種原因,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了高利貸,尤其是“校園貸”、“套路貸”,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鑒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借貸。

第三,借款無效

三種常見的無效借款合同

(壹)利用銀行貸款資金放貸

親戚要求借錢,以資金不夠為由拒絕。親戚建議:“妳信用好可以去銀行信用貸款,利息我出。我的資金周轉,妳完全不用擔心。”

無效合同

案例:A需要資金,向朋友B借錢,在朋友A的建議下,B去銀行申請消費貸款8萬元。銀行放款後,B把錢借給A,A出具借條,承諾還款期限,寫明借款期間的利息。甲方未能按時還款後,乙方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乙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拿去借給他人後,合同無效。判決甲向乙返還本金8萬元,但不支持支付利息。

專業貸款

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三)出借賭資的

貸款人在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提供貸款。

四、民間借貸利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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