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環保部門是主管部門,可以向其舉報。但通過與物業單位友好溝通協商,壹般比較合理。如果情況緊急,噪音危及病人健康,完全可以報警解決。
根據吵鬧和毆打他人,警察可以拘留和罰款。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2012]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主席令第67號[2012])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或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4.綜上,物業公司垃圾分類造成噪音汙染,幹擾居民休息。通過與物業管理公司友好溝通協商,如果對方拒絕,可以向環保部門和市城管部門舉報,也可以報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