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不同意最終執行的後果只能是繼續拖延,債務無法照常清償。“最終版”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指執行案件中,法院通過簽發執行裁定書的方式暫時結案,終止執行程序。最終版本的法律後果:1。執行程序終結後,執行法院將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2.終結這壹執行程序,並不意味著法院不再執行申請人的案件,更不意味著“老賴”無需償還,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本執行程序終結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期限限制。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決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壹、終止執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有協助,最終裁定書也要送達其上。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程序效力。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宣告結束,以後不再恢復。(2)實質效果。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證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否定或者推翻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2.有關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種執行程序的終止,是指法院對於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案件,暫時終止執行程序並結案,在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壹種制度安排。既有助於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於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的執行,又避免了部分案件“執行不力”的指責,從而贏得公眾對法院執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在當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占執行案件總數40%左右的現實語境下,更有必要對部分“無法執行”的案件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這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執行效率,正確區分法院執行中的“執行難”和“不可能執行”,確保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