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不同。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壹定範圍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並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給予補償的活動,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開發商、承包商、分包商。拆遷是指為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區改造,利用國家強制力,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組織房屋拆遷,並對原房屋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轉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的活動。
2.實施部門不壹樣。
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不同的法律程序。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及其配套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房屋拆遷適用拆遷的有關規定;
4、適用範圍不同。
土地征收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適用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5、行為指向不同的目標。
土地征收的對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拆遷的對象是房子;
6.法律後果不壹樣。
土地征收的法律後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拆遷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和產權的對等調整或交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