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備案制度,《立法法》第八十九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應當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
關於下級法律報上級制定機關備案制度,有三個原則:1。各級人大不接受備案。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接受規章備案。3.報送審批的規範性文件報其他上級制定機關備案。根據上圖,以省級規章為例:省級規章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規章,不能備案,因為憲法是人民制定的,各級人大不接受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