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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車輛報廢怎麽辦?

法律分析:1。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原車輛。首先,他應該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登記停止、恢復/註銷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對機動車進行解體確認,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登記停止、恢復/註銷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交回車輛管理所。

3.車管所向車主開具車輛註銷證明,然後車主持車輛註銷證明辦理養路費註銷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完成。

根據公安部規定,機動車報廢後,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後,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車牌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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