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的法律關系
1.在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中,法律關系只有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確立的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
在這種雇傭形式中,實際雇主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雇主。
2.在勞務派遣形式中,法律關系有三方:用人單位(即派遣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它們之間通過兩種合同和協議形成兩種法律關系,具體如下:
(1)用工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雙方建立合同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這種用工形式中,實際用人單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派遣單位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第二,合同的最低期限不同
1.勞動合同用工形式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些勞動合同中,法律對最低合同期限沒有限制,可以是幾個月、壹年、兩年、五年。
2.勞務派遣的形式,有壹個最低期限。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適用範圍和比例不同
1.勞動合同用工的適用範圍很廣。企業設置的崗位和員工幾乎都可以采取勞動合同用工形式,對崗位性質和人員比例沒有限制。
2.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有很多限制,比如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其中包括:
(1)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
(二)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業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業崗位;
(三)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崗位。
除了適用範圍的限制,還有勞務派遣比例的限制。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第四,“辭退”的方式不同
1.在勞動合同用工形式中,實際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不想要”勞動者,只能選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辭退”。
而且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可能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人工成本比較高。
2.在勞務派遣形式中,實際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不要”勞動者,只需要將其“退回”給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因“辭退”勞動者而產生的經濟補償等費用。當然,用工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