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律師被禁止的行為

律師被禁止的行為

律師在執業中不應有哪些行為?

1.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委托協議,全面履行包括調查取證義務、出庭義務和安全妥善保管證據、訴訟文書及相關財產義務在內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同壹委托人聘請的律師應當分工明確,密切配合。如有不同意見,他們應及時將決定通知客戶。

2.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除外;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七)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九)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10)通過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招攬業務;

(11)拒絕或者懈怠指派的法律援助義務的;

(12)宣傳自己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或者利用這種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款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14)接受當事人委托後,擅自委托他人代理;

(15)超越授權權限,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代理機構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16)接受對方的利益或者向其索取或者約定利益;

(17)依法解除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後,擔任同壹案件中有利益沖突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18)非法阻止、幹擾對方及其代理人的活動;

(19)未經委托人同意,接受對方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但委托事項辦結後除外;

(二十)阻撓或者拒絕委托人委托其他律師參與法律服務的;

(21)在知情的情況下,對客戶的非法、不道德或欺詐性要求或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

3.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後,在委托協議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

(1)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或經辦律師有利益關系,或經辦律師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代理;

(二)代理律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者承辦律師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年檢註冊,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

如需法律幫助,歡迎廣大讀者尋求法律咨詢,互聯網專業的律師團隊將及時為您解答,讓您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 上一篇:國考公務員的公安知識怎麽樣?
  • 下一篇:起訴醫院病歷是證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