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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傷了,輕傷,怎麽做鑒定?

打架後,不經過法醫,醫生自己開的輕傷鑒定沒有法律效力。必須去縣級以上醫院,包括縣醫院。可以使用二甲以上醫院或依法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作出的鑒定。

此外,由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中有資質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法律分析

打架屬於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只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層含義:壹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損害他人的健康,包括對個人組織的損害和對身體器官正常功能的損害;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死亡三個等級。在實踐中,對傷害結果的認定應結合傷害發生時的傷情和治療後的結果綜合考慮,同時還應考慮受傷部位與受害人職業的關系。本罪主體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已滿14周歲的人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對於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具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的死亡或者傷害采取放任態度,則應當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工具以及被擊中的部位是否致命進行綜合考察,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否為剝奪他人生命或者危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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