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因案件需要,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如果不執行,會被法院拘留罰款。
1.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需要協助法院執行的群體有哪些?
(壹)有關單位協助實施;
(2)法院之間的執行協助;
(3)個人協助執行。
3.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麽?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