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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幹擾標準

法理分析:根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區域噪聲擾民標準如下:1,特殊居住區噪聲標準為白天45分貝,夜間35分貝;2、居民、文教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50分貝,夜間40分貝;3.壹般商住混合區的噪聲標準是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4.工業、商業、交通和住宅混合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60分貝,夜間50分貝;5.工業集中區噪聲標準白天65分貝,夜間55分貝;6.交通幹線兩側的噪聲標準是白天70分貝,晚上55分貝。超過上述分貝的聲音就是噪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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