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是:1,在職官員只是壹個部門的負責人;
2.正縣是地方官,有權掌握當地人的財產;
3.縣壹級官員的權力壹般大於正職官員。
處長級
性質:我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之壹。
職務:省直部門、單位主任等。
縣級主要職位
主要崗位:縣級市黨委、人大。
等級:18級到12級
類型:領導職位
類別:公務員
處級首長、縣級首長都是行政級別7到10級,從官職上來說是壹個級別。但由於環境和地位的不同,壹般來說,在位的官員只是某個部門的負責人,而縣太爺則是掌握當地百姓財產大權的地方官員。所以縣爺爺的權力比同級綜合科科長的權力大。但由於地方差異,身居要職的部門首長比同級的郡長權力更大。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