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兩種形式。違約金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壹種違約金,用以彌補違約方違約給違約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是對因違約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經濟補償。從法律上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失,而後者必須按照實際損失計算,需要證據證明。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在合同中已經提前約定,不需要單獨計算,但損失賠償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此外,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也不同。違約金是合同約定的壹種違約金,而賠償損失則是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因此,在法律上,合同約定違約金的,無論實際受害方是否遭受經濟損失,都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在法律上,要求賠償損失,需要證明實際的損害程度及其造成的損失金額。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並存嗎?當然可以。事實上,合同雙方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違約期間發生實際損失的,受害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如果沒有實際損失,那麽受害方只能要求違約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兩種形式。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違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應當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