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壹、下列情形屬於執行前受案範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
2、追索勞動報酬;
3.必須立即停止壹種行為;
4、需要立即返還購買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的貨款;
5、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障礙的;
6、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賠款;
7、需要立即返還的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資金;
8.不自私的返還金錢會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生產和經營。
二、不贍養父母的法律後果:
1.對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首先,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3.其次,對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能夠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