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年,未參加社會團體評估的;
(二)取得的評價等級已滿5年的。
第七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壹)上壹年度未參加年檢的;
(二)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三)最近壹年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調查;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社會組織評估應當根據不同的組織類型進行分類。
社會組織和基金會實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規範化建設評價,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等。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級評估委員會和審查委員會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評估委員會負責對社會組織的評估,制定評估實施方案,成立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做出評估等級結論,並公布結果。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社會組織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和裁決。
第十壹條評審委員會由7至25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審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董事65,438+0人,副董事65,438+0人。
評估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5年。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熟悉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在本領域業績突出、聲譽較高;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