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號牌是允許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號牌,也稱臨時行駛號牌;
2.臨時牌照是指新購車輛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臨時車輛行駛證。臨時號牌的有效期壹般不會超過30天;
3.壹般有兩個臨時車牌,會放在不同的位置。臨時號牌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另壹個臨時號牌必須放置在後擋風玻璃的左下角。不要把它放在任何地方。牌證過期或未懸掛牌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處罰200元,記12分,扣留機動車。
法律依據:
壹、《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2、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3、新車出口銷售;
4、科研,定型;
5.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的特種機動車不予註冊。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屬於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審核提交證件、憑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號牌。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證。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證。
二。《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在補發和換發號牌期間,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