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傷殘等級標準如下:1級傷殘劃分依據: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社交完全喪失。二級傷殘的劃分依據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需要幫助;只能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動;無法工作;社交極其困難。三級傷殘的劃分依據是: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持續監護;僅限室內活動;明顯的職業限制;社交困難。四級殘疾的分類依據是: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只在居住地範圍內活動;有限的職業類別;社會交往受到嚴重限制。賠償標準: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損傷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住宿費當事人及其隨行人員從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住院費:壹般以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賠償依據,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明顯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或者傷情已經痊愈,應當出院,但受害人不予賠償。未經初診治療單位許可,擅自轉往其他醫院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補償,除非受害人有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6(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