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是怎麽回事?像這樣的公眾人物還能犯什麽錯誤才被判兩年半有期徒刑?
第壹,發生了什麽。
李在镕因涉嫌要求時任總統樸槿惠及其親信崔瑞元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並提供298億韓元(約合人民幣65438+7500萬元)賄賂,於2065年2月被提起公訴。壹審法院認定李在镕犯有受賄罪,判處他五年監禁,二審法院判處他兩年半監禁,緩刑四年。2065438+2009年8月,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镕等涉案人員、樸槿惠和崔順實的判決,將案件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
第二,李在镕是身份。
李在镕是三星電子的副總裁,也是三星集團的實際負責人。去年2月,他因涉嫌賄賂樸槿惠和崔順實以加強對三星集團的控制而被檢方起訴。去年8月25日下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做出壹審判決,李在镕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當時,法院裁定李在镕犯有五項罪名,即賄賂、腐敗、向海外轉移資產、隱瞞犯罪所得和向國會作偽證。隨後,李在镕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特別檢察組作為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也提出上訴。
三、我個人的看法?
作為公眾人物,對社會有壹定影響,她做出這種違背個人道德和政治法律的事情,必須受到嚴懲。即使她做了對社會有益的事,也是不可原諒的。法律絕對公平。對每個人來說,不僅要樹立壹部法律在人們心中的重要性,還要讓人們知道法律是不可觸碰的。而且,對於人來說,法律也是公平的。壹審二審之所以存在,是為了正視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護主要公民的絕對權利,讓人們生活在法治社會。所以,我覺得和她在壹起開心,不僅是對社會的壹種回饋,也是壹種法律形象。
作為國家的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創造壹個更好的社會,違法的人應該受到公正的對待和嚴厲的批評。